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8248號
PCDV,108,司促,38248,2019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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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248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魏欣妍(原名:魏宏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捌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柒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柒萬叁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㈤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㈦新臺幣(下同)伍萬叁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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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