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248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魏欣妍(原名:魏宏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捌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柒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柒萬叁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㈤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㈦新臺幣(下同)伍萬叁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