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133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許丕奇
債 務 人 黃秀芬
一、債務人許丕奇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玖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
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叁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
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許丕奇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
許丕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秀芬給付之。
債務人許丕奇、黃秀芬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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