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四五號
原 告 世紀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源
送達代收人黃欣欣律師住桃園市中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伍佰貳拾肆萬貳仟伍佰貳拾伍元,應
繳裁判費銀元捌萬肆仟壹佰肆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貳拾伍萬貳仟肆佰貳拾
陸元整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貳拾伍
萬貳仟叁佰捌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光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八 日
```書記官 林春城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