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7717號
PCDV,108,司促,37717,2019121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771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債 務 人 杜立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柒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三九八一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