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761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晶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榮展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壹萬肆
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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