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7399號
PCDV,108,司促,37399,2019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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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73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源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柒佰壹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源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000016
  22122586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08年10月27日止累計104,714元正未給付,其中98,8
  45元為消費款;4,609元為利息;1,26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739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源清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98845 │     │0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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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