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830號
TPDV,89,重訴,830,200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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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三○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 定代理人 乙○○
  訴 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九九號九樓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路○段九七巷六號六樓
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裁定命其於送 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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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