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70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黃凌莉
債 務 人 江沛璇
債 務 人 江煌興
債 務 人 吳宜樺(原名:吳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零柒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沛璇前就讀穀保家商邀同債務人江煌興、
吳宜樺即吳淑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
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87,455元,約定應於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
年之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
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
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江沛璇自108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1,071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江煌興、吳宜樺即吳淑芬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700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沛璇、江│自民國108年6│至民國108年1│年息1.15% │
│ │21071 │煌興、吳宜│月1日起 │1月11日止 │ │
│ │元 │樺(原名:├──────┼──────┼───────┤
│ │ │吳淑芬)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1月12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沛璇、江│自民國108年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1071 │煌興、吳宜│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樺(原名:│ │ │百分之十,逾期│
│ │ │吳淑芬)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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