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6817號
PCDV,108,司促,36817,2019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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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81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許田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貳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
  ,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於民國91年11月6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
  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
  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
  止日17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
  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及逾期第1期計付300元違約金、逾
  期第2期計付400元違約金、逾期第3期計付500元違約金,違
  約金計收最高以連續3期為限,詎料未依約繳納消費款項,
  故聲請人依非訟程序聲請 鈞院准予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
  ㈢、相對人至民國108年11月2日止共計結帳為84228元未按
  期給付,其中本金82158元為自民國91年11月6日起至民國10
  8年11月2日止之消費款,循環利息1370元、違約金700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681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田郎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82158 │     │1月3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田郎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3期計付5│
│  │82158 │     │1月3日起  │      │00元違約金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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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