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78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何毓婷即何孝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
國90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四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0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何毓婷即何孝懿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
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85年6月10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
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
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
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
證二),併此敘明,謹狀。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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