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29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孫淑美
債 務 人 徐若安
債 務 人 杜新妹
債 務 人 徐賢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貳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徐若安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徐賢勇、杜新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
借據新臺幣80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
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2筆
貸款金額分別為27,102元及27,101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
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
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
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15%計算),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
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徐若安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8年7月9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38,520元及利息、違
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定,
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所有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徐賢勇、杜新妹既為連帶保證人
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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