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24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黃莊美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萬叁仟叁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㈡新臺幣(下同)玖仟貳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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