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4510號
PCDV,108,司促,34510,201912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510號
債 權 人 臧杰  

兼法定代理 臧孝平 
人           3
兼法定代理 黃文凌 
人           3



債 務 人 陳宜茜 




債 務 人 李銘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柒仟肆
  佰柒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