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3316號
PCDV,108,司促,33316,2019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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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316號
債 權 人 林王微枝


債 務 人 吳林月娥


債 務 人 吳明芬 

 
一、債務人吳林月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吳明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上開債務人中任一人如已向債權人為給付時,另一債務人在
  已給付之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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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