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316號
債 權 人 林王微枝
債 務 人 吳林月娥
債 務 人 吳明芬
一、債務人吳林月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吳明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上開債務人中任一人如已向債權人為給付時,另一債務人在
已給付之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