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633號
債 權 人 陳惠靖
債 權 人 陳明宗
債 權 人 陳張英嬌
債 務 人 程寶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惠靖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萬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明宗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萬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張英嬌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萬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