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4328號
PCDV,108,司促,24328,20191227,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328號
債 權 人 圓富華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義雄 
債 務 人 盧建英 

法定代理人 盧皇嘉 
法定代理人 阮氏玉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
十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盧建英」之記載,應更正增列其法定代理人為「盧皇嘉」及「阮氏玉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得準用。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債務人尚 未成年,須增列法定代理人並對其送達方屬合法),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