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處分書 108年度司促字第24328號
債 權 人 圓富華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義雄
債 務 人 盧建英
法定代理人 盧皇嘉
阮氏玉欣
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司促字第24328 號支付命令事件,於108
年9月30日核發之確定證明書,本院處分如下:
一、因債務人盧建英為未成年人,須對其法定代理人為送達方屬
適法,故原支付命令未經合法送達,上開確定證明書應予撤
銷。
二、如不服本處分,得於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法院誤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
期起五年內,如確定證明經撤銷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者,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
訴。(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2項參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