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4328號
PCDV,108,司促,24328,2019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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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處分書      108年度司促字第24328號
債 權 人 圓富華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義雄 
債 務 人 盧建英 

法定代理人 盧皇嘉 
      阮氏玉欣
 
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司促字第24328 號支付命令事件,於108
年9月30日核發之確定證明書,本院處分如下:
 
一、因債務人盧建英為未成年人,須對其法定代理人為送達方屬
  適法,故原支付命令未經合法送達,上開確定證明書應予撤
  銷。
二、如不服本處分,得於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法院誤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
  期起五年內,如確定證明經撤銷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者,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
  訴。(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2項參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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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