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80號
PCDV,108,司,80,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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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邱瑞庭 


相 對 人 環球先進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環球先進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
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周子濤(原名周斯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為環球先進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清算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環球先進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 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至 第26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故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公司登記者,依公司法第24條規 定即應行清算。次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 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 限;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 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1條亦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於108 年1 月23日業經新北 市政府廢止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因相對人公司董事張 益誠、謝忠廷周斯德(已於108年11月25日更名為周子濤 )分別於104年2月11日辭職、104年6月16日辭職、107年4月 12日當然解任,爰依據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24條、第 26 -1條規定,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為環球先進科 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所述相符之經濟部商業 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新北市政 府廢止登記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謝忠廷董事辭職 函、張益誠董事辭職書、周斯德董事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 843號判決確定與相對人公司不存在委任關係等證明附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13-50頁),堪信為真實,則本件聲請人以 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為環球先進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㈡本院審酌相對人公司董事為張益誠、謝忠廷周斯德(即周 子濤)三人,已依序分別於104年2月11日辭職、104年6月16 日辭職、107年4月12日當然解任;另一名監察人陳月英之任 期早在103年11月6日屆滿,且於另案審理時已陳稱其從未參 與相對人公司之經營或業務之運作,反而是相對人公司第二 屆三位董事張益誠、謝忠廷周斯德(即周子濤)於103年7 月14日尚召集董事會,討論並決議「公司業務需辦理復業」 等事宜,此有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43號民事確定判決書可稽 。故本院認為周斯德(即周子濤)在其他董事相繼辭職後, 成為相對人公司唯一董事,且從104年6月17日起至107年4月 12日當然解任為止,任期長達近三年之久,對於公司營運及 事務之瞭解程度應為熟稔,而較易進行清算事務,且本件亦 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事由,認選 派周斯德(即周子濤)擔任環球先進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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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球先進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