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73號
PCDV,108,司,73,2019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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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楊森州 



相 對 人 煌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亦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又依非 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前開移送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 之。
二、查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會計 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則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之規定 ,本件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應由相對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而相對人所在地設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0樓, 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在卷可稽,揆諸 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自有未合,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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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煌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