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8年度,5號
PCDV,108,亡,5,2019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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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景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趙永祥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趙永祥(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號)於民國106年12月8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趙永祥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經略以:失蹤人趙永祥(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80歲以上之人,因行 方不明,自103 年12月8 日起列為查尋人口後,迄今已逾3 年,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亡字第5 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在案,現申 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 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等語。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 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 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 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趙永祥於12年4 月21日生,於103 年12月8 日被列 為失蹤人口,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業經本院於108 年3 月6 日准予對趙永祥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情,有本 院108 年度亡字第5 號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在卷可稽。 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 報其所知,此據聲請人具狀陳明在卷,而聲請人為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失蹤滿3 年 後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四、查失蹤人趙永祥為80歲以上之人,自103年12月8日失蹤,計 至106 年12月8 日屆滿3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 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昀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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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