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7年度,11號
PCDV,107,重勞訴,11,201912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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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桂康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肯同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5日本院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
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
95,700元(依起訴時之民國106 年8 月2 日中央銀行新臺幣對美
金銀行間成交收盤匯率30.252元計算,折合新臺幣2,895,116 元
【計算式:95,700×30.252=2,895,116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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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