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琴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視為上訴人即被告李其昌、被上訴人即原告
開得數位科技顧問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105號請
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4,678,531元(計算式:系爭房屋總權利面
積147.56平方公尺×99,475元=14,678,531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11,776 元(貳拾壹萬壹仟柒百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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