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0號
原 告 潘林金龍
訴訟代理人 王映雯律師
龔君彥律師
紀卉芸律師
被 告 潘玉惠
潘月里
潘松子
潘 杏
被 告 潘勝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潘素萍
被 告 潘秀雄
訴訟代理人 潘文福
被 告 潘 章
潘文平
潘文旺
潘福來
高潘棟
潘銘昌
潘宜子
潘月里
潘情根
潘德次
潘建興
兼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潘新春
被 告 潘招治
潘延壽
潘漢昌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被 告 潘再傳
訴訟代理人 王友正律師
被 告 潘賜福
潘福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同意領取提存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216 號請 求返還買賣價金等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 之先決問題,經於107 年7 月5 日裁定命在該請求返還買賣 價金等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216 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 之民事判決、民事裁定等件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