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領取提存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00號
PCDV,107,訴,300,2019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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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0號
原   告 潘林金龍
訴訟代理人 王映雯律師
      龔君彥律師
      紀卉芸律師
被   告 潘玉惠 

      潘月里 
      潘松子 
      潘 杏 
被   告 潘勝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潘素萍 

被   告 潘秀雄 
訴訟代理人 潘文福 
被   告 潘 章 
      潘文平 
      潘文旺 
      潘福來 
      高潘棟 
      潘銘昌 
      潘宜子 
      潘月里 
      潘情根 


      潘德次 
      潘建興 

兼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潘新春 
被   告 潘招治 
      潘延壽 
      潘漢昌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被   告 潘再傳 



訴訟代理人 王友正律師
被   告 潘賜福 
      潘福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同意領取提存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216 號請 求返還買賣價金等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 之先決問題,經於107 年7 月5 日裁定命在該請求返還買賣 價金等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216 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 之民事判決、民事裁定等件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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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