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43號
原 告 黃勝榮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代理人 汪懿玥律師
被 告 林鄭麗紅
訴訟代理人 陳雅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 判費32,779元,惟查原告請求被告遷讓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路000 號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嗣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108 年度抗字第305 號裁定核定為944 萬467 元,經本 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8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 乏告之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