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61號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尚允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之承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複 代理 人 葉立宇律師 余家斌律師被 告 邵世鎮(即邵永泗之繼承人) 邵世凱(即邵永泗之繼承人) 邵永裕 邵世南 邵永華 邵淑琴 邵永明 邵世棋 邵世國 邵明輝 邵天送 邵昆隆 邵文女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施懿哲律師被 告 邵昆堯 邵文秋 邵文山 王友仁 王友義 王碧瓊 邵萬億 邵萬壽 邵萬盛 邵世和 邵麟哲 邵世團 邵俊睿 邵俊清 邵逸民 邵幸樹 邵幸正 邵重財 邵秀珠 邵秀枝 邵秀子 邵淑真 邵世棠 邵俊堯 邵麗如 邵世平 邵秀美 邵嬿如 石邵碧霞 邵騰 邵千懿 邵友儷 邵炎生 邵世陽 邵世得 邵世樂 邵世榮 徐邵麗美 邵世昌 林麗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1應更正為附表1-1。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上列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