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002號
PCDV,107,訴,1002,20191204,4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02號
上 訴 人 李明遠 

      何喜美 
      李淑萍 

      李坪霙 

      李秀瓊 

被 上訴人 楊阿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1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併備繕本,及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上訴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 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 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 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 據。又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之規定,加徵裁判 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1 條亦有 明文。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8 年11月12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 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 明,且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旨所示事 項,逾期不補正或不補繳上訴審裁判費者,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