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24號原 告 蔡孟修 蔡錦樺 宋永裕 蔡惠青 李秋珠 樊仲豪 吳俊毅 馬蘭欣 劉程洋 黃姿心 廖怡茹 林秀霞 吳依蓓 王心儀 廖凰妙 王彥凱 游宜璇 黃錦豊 黃若綺 邱秀瓊 張朝安 呂家倫 施媖中 粘穎綺 李羿葶 李定妹 鄒貴美 邱婉如 蔡淑琳 吳成彬 蔡佩玲 葉俊麟 路傑堯 蘇莎琳 林庭君 林姵儀 劉桂林 郭諺辰 陳玉君 葉榮安 劉殷明 林莉萍 陳麗甄 郭燕心 蔡政宏 盧紹偉 葉淑芬 劉淑芬 葉婷婷 張昌隆 蔡宜蓁 陳昱銍 林佳儒 陳彥全 徐庶開 黃崇智 陳沛茹 陳慧華 林春燕 林麗清 何念純 林章星 游秀英 徐筠甄 吳俊賢 王筱婷 劉志瑋 林宥榛 劉素雲 林芳妤 邵范錦雲 邵美華 王孝諦 楊沛錙 李彩華 王芮恩(原名王素霞) 黃志中 黃聖鈞 江秭含 黃俊維 羅茗瀞 余時杰 林思睿 陳漢龍 歐子廷 陳柏琿 許賀傑 戴皇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炫中律師原 告 陳燕慧 蘇世明 廖祚祺 蔡淑苓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阮宥橙律師原 告 蘇雅玲 黃政浩 莊于慶 簡良恩 廖永綺 蔡一郎 黃櫻惠 林翰煒 陳雅慧 朱勇全 黃聰秉 余忠原 陳森照 被 告 張金素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複 代理 人 嚴嘉豪律師被 告 林洛安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被 告 陳子俊訴訟代理人 周耿德律師被 告 葉彩娥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被 告 劉增治 劉育瑄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皓堂律師被 告 陳澄玄 符仕育 邱子晏 張功奇 張堂毅 陳星羽 曹盛翔 梁聖 羅福源 莊茂霖 陳淑燕 鄭惠馨 陳建宇 黃敬哲 陳彥丞 紀惠綺 原住嘉義市○區○○路000號5樓3 陳珮瑜 楊丞屹 張芸瑜 許思為 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2 江允竑(原名江承晏) 洪可潔 陳香妘 賈翔傑 黎桂連 袁凱昌 陳姿尹 錢右強 吳雯婷 鄭幸福 張牡丹 廖泰宇 楊秀娟 羅志偉 李子豪 張智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二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於民國107年2月8日裁定命本件於本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105年度金重訴第4號、105年度金重訴第14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上開案件業已終結,有判決書在卷可查,本件已無停止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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