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豐華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玉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新北市泰山區港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信華毛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簡茂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簡張麗珠
簡凱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 訴人業於108年11月2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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