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找補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248號
PCDV,106,訴,3248,20191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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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48號
原   告 黃孟玟(兼黃照杰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
複 代理人 劉育承律師
      蕭郁寬律師
原   告 黃秋逢黃照杰之承受訴訟人)

      黃國榮黃照杰之承受訴訟人)

      黃孟珠黃照杰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墩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景翔 
訴訟代理人 胡原龍律師
      黃培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辯論終結後,經原告具狀對於兩造關於找補款計算方 式及舉證,與系爭合建分屋契約約定有別,並聲請再開辯論 ,是請兩造就此部分提出相關證據補充說明;又請原告就被 告抗辯原告黃孟玟應負擔新臺幣36萬2,314 元營業稅部分, 就此金額及負擔依據分別表示意見;再請被告就其所辯各筆 抵銷,應抵銷對於本件原告何人之何部分之債權(例如找補 款或不當得利債權部分)具體說明。本院認有上開再開辯論 之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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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墩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