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856號
PCDV,106,訴,2856,201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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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85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洪湘婷 
      陳雅鈴 
被   告 奇根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河光 
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明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8,516 元,及自民國106 年6 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承保訴外人即被保險人亞朋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亞朋貿 易公司)向億豐倉儲有限公司(下稱億豐公司)所承租之建 築物,即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B3棟作為 倉庫(下稱系爭B3棟倉庫)使用之商業火災保險,保險單號 碼為071第53105A00491號,保險期間自民國105 年6 月14日 起至106 年6 月14日止,為期12個月。
㈡嗣於105 年12月3 日下午4 時43分許,因被告所承租位於新 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B5棟(下稱系爭B5棟倉庫 )突然發生火災,且由於現場為連棟式鐵皮屋,在風勢助長 下,致大火延燒,影響範圍包括A 棟、B 棟及408 巷共計佔 地約3,000 坪的場區全部籠罩在火海中,火勢亦延燒至被保 險人亞朋貿易公司之系爭B3棟倉庫,整間倉庫因此付之一炬 (下稱系爭火災事故)。
㈢因火災起火處為被告系爭B5棟倉庫廚房,起火原因為遺留火 種(菸蒂),有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提供火災調查內容、火災 證明書可證。又經原告委託訴外人南山公證有限公司(下稱 南山公證公司)理算、現場場勘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依南山 公證公司公證結案報告所理算之金額,再由原告與台灣產物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產險公司共同分擔該投保



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原告所需分擔賠償予被保險人之金額即 為新臺幣(下同)998,516 元,原告已如數依泰安產物商業 火災保險契約之規定賠付亞朋貿易公司。
㈣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規定,被告應對其廠房負管理之責, 被告因管理不善造成系爭B5棟倉庫失火並延燒至被保險人亞 朋貿易公司之系爭B3棟倉庫,造成亞朋貿易公司財物上之損 失,被告自應對亞朋貿易公司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另 按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 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 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 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及商業 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第34條規定:「被保險人因本保險契約承 保範圍內之損失而對於第三人有賠償請求權者,本公司得於 給付賠償金額後,於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 第三人之請求權。」如前所述,原告為系爭B3棟倉庫商業火 災保險之保險人,且已依保險契約理賠被保險人亞朋貿易公 司前開損害金額。而該損害係被告之過失所造成,被告應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原告於理賠亞朋貿易公司後,依法 得代位亞朋貿易公司向被告請求賠償所受損害998,516 元。 ㈤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表示意見如下:
⒈被告抗辯需重新鑑定,已無實益。經查,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提供之火災調查內容及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證明書內已清 楚載明,火災發生起火地點明確註明為「新北市○○區○○ 路000 巷00弄00號B 棟(奇根景觀有限公司)」、「起火處 為廚房」,「起火原因為遺留火種(菸蒂)」,記載內容皆 無使用「疑似」或「可能」…等不確定用語,應屬確定,且 系爭事故發生迄今已逾相當時日,再鑑定已無可能。 ⒉被告使用之系爭B5棟倉庫位在B 棟最底端,且此倉儲坐落於 蘆洲區,地段偏遠,人煙稀少,若不是被告員工,應難至此 處。倘如被告所辯,其員工至遲於早上8 點前許已離開B 棟 倉庫,若被告主張系爭火災事故非肇因公司員工所遺留之火 種(菸蒂),而係風向導致煙霧及火焰從系爭B5棟倉庫竄出 ,則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否則僅為臆測及狡辯之詞。 ㈥對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06 年1 月18日檔案編號H16L03Q1調查 鑑定書(下稱調查鑑定書)之意見:
⒈經查,新北市政府消防局蘆洲分隊接獲報案時間為105 年12 月3 日16時43分,抵達火災現場時間為16時51分;另新北市 消防局慈福分隊接獲報案時間亦為16時43分,抵達火災現場 時間為16時53分,顯見消防局前往糸爭火災事故現場時僅約 10分鐘之車程,交通順暢無阻礙,均未延誤救災時間。



⒉又依新北市○○○○○○○○○○○○○○○○○○○○○ ○○○○○0 ○○○○○區○○路000 巷00弄00號B 棟(奇 根景觀有限公司)鐵皮工廠已全面燃燒,後方B 棟(高侑有 限公司、億豐有限公司)因鐵皮阻擋,無法判斷延燒情形, 36號A 棟(展立有限公司)尚無遭火勢波及…」;新北市○ ○○○○○○○○○○○○○○○○○○○○○○○○○○ ○○○○區○○路000 巷00弄00號B 棟(奇根景觀有限公司 )鐵皮工廠有火焰及黑煙冒出,B 棟(高侑有限公司)有黑 煙冒出但無發現火勢,B 棟(億豐有限公司)、36號A 棟( 展立有限公司等戶)尚無遭火勢波及,燃燒面積初步估計超 過100 坪」,如上所載,可證消防局蘆洲分隊及慈福分隊抵 達現場時,僅有被告之廠房起火燃燒,其餘廠房並未有火焰 及燃燒之狀況。復按火災現場勘察紀錄及原因研判中,亦顯 示該區火勢係由該址B 棟(奇根景觀有限公司) 廚房約中間 處附近起燃向四周擴大延燒。
⒊另按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05 年12月4 日之談話筆錄,載明系 爭火災事故目擊者及相關人員敘明,可得知於系爭火災事故 發生時,其他公司之人員有親眼目睹係由被告之系爭B5棟倉 庫始冒出之濃煙及火舌:
⑴目擊者鐘崇銘展立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於談話筆錄中敘 明:「發現在高侑西側廠房(即被告)的屋頂約中間靠車道 處已經有大量黑色濃煙及紅色火焰竄出,當時其他建築物都 還是完全沒有火煙燃燒的狀況…」。
⑵目擊者陳富傑(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作業員)於談話筆錄中 敘明:「…我們公司與起火戶有一部份相鄰,位置約在我們 我們公司正對大門的左後方…」、「…我先聞到異常燒焦味 ,接著看見廠區左後方有白煙,…發現廠房左邊工廢已經有 火煙,紅色的火,黑煙的煙,當時火係從該工廠鐵皮及鐵皮 屋頂間縫隙竄出…」。
⑶目擊者黃南偉吉勝布業有限公司倉管) 於談話筆錄中敘明 :「…當時發現我們主要出入通道對側的B3倉最後那間(就 是站在我們吉勝唯一對外大門往外看,在左前方最後那間) 的屋頂已經冒出大量灰黑色濃煙伴隨間歇性紅色的火舌,其 他間則完全沒有火煙燃燒的狀況…。」。
⑷目擊者蔡銘賢吉勝布業有限公司倉管)於談話筆錄中敘明 :「…先聽到火災警鈴的聲音,然後我就出公司大門查看, 接著看見對面倉庫最後方有火跟黑煙冒出,…」、「…我們 發現時火勢在我們工廠對面倉庫最後方廠房,我們倉庫內及 倉庫這整排廠房都尚無火勢燃燒情形,是發現之後才被延燒 。」「其中2 張可以看見從宮廟附近拍攝的初期照片及消防



人員到場的照片是我拍攝的,我事後是傳給高侑公司業務小 傑,應該是他給他們老闆的,但是一張最初拍攝只有看見奇 根景觀公司即被告外觀燃燒情形的不是我拍的。」 ⑸訴外人劉孟澤陳國鐘陳河光(皆為被告公司員工)於談 話筆錄中則證述工班師傅都有抽菸習慣,菸蒂多丟棄在辦公 室內的菸灰缸內,且被告公司倉庫曾發生過火災。 ⑹訴外人蔡淑珍、李佳邦鐘智盈(非被告公司員工)於談話 筆錄中亦有述明被告公司已非第一次發生火警,皆為被告公 司員工亂丟菸蒂所致。
綜上,消防人員及鄰近廢房之人員有親眼目睹系爭事故發生 時,僅被告公司有火焰及燃燒之情況,其餘廠房並未有火焰 及燃燒之狀況,可證明起火處確實為被告之系爭B5棟倉庫, 顯見調查鑑定書符合真實,且被告公司於105 年時也發生過 因亂丟菸蒂而生之火災事故,亦可知該起火原因非不可能。 ㈦末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 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其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 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8 條及第191 條定有明文。準此 ,被告應對其廠房負管理之責,且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 作物致他人權利受有損害時,應由工作物之所有人(即被告 ) 負賠償責任,而系爭火災事故延燒被保險人廠房,造成財 物上巨大損失,被告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為此,爰依保險法 第53條第1 項、住宅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第34條及第184 條第 1 項、第188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系爭火災事故之發生實與被告無關,因被告公司所屬員工於 系爭火災事故當日,遲至上午8 時前許均已離開被告所使用 之系爭B5棟倉庫,系爭B5棟倉庫隨即上鎖無法進入,可知系 爭B5棟倉庫自當日早上8 時後就無人在場,系爭火災事故不 可能8 小時後突然在系爭B5棟倉庫起火燃燒,系爭火災事故 起火地點、起火處不可能是系爭B5棟倉庫之廚房,起火原因 亦不會是遺留火種(菸蒂)。又B 棟鐵皮屋為整排連棟之鐵 皮屋,各棟間以鐵製圍牆區隔,惟各間上方之鐵皮屋頂下( 內),均為相通(通氣排風口),被告所使用之系爭B5棟倉 庫位於該B 棟倉庫區最西側之邊間,所以當系爭B 棟倉庫中 任一倉庫因悶燒情形產生煙霧時,該煙霧即會因風勢吹至西 側自系爭B5棟倉庫上方竄出,可能使目擊者認為煙霧是由系 爭B5棟倉庫竄出,由此可知新北市政府消防局認定系爭火災



起火地點為被告所使用之系爭B5棟倉庫與事實不符,系爭火 災事故發生原因究竟為何仍須進行鑑定。
㈡又系爭火災事故業經新北地方檢察署偵查終結,以106 年度 偵字第38260 號、106 年度偵字第16107 號認應為不起訴處 分,依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所示,可知火災原因鑑定報告書就 系爭火災事故之起火處、起火原因之鑑定結論有誤,系爭火 災事故既與被告無關,被告自不就原告所受損失負民事賠償 責任。
㈢對調查鑑定書之意見: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對於系爭火災起火點之認定並非正確,系 爭火災之火苗應是由巷口起燃,有當日發生系爭火災事故時 之自由時報、三立新聞、壹新聞、中央社及大愛新聞台等拍 攝新聞影片報導為證。
⒉鑑定意見認為系爭火災事故之原因是遺留火種(菸蒂)毫無 依據,依據香菸引燃性及燃燒速度之實驗結果,香菸引燃可 燃物使其獨立燃燒之比例不高,而且通常須置放在折疊坐墊 、棉被內之情況,較能聚熱,才有可能獨立燃燒造成火勢, 香菸放置在可燃物的表面上,通常需符合其他條件才有機會 引燃可燃物,對此,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對遺留火種引起火災 之情形從未進行實證研究,竟斷定起火原因為遺留火種悶燒 ,然現場並未發現菸蒂,且縱使當日剛好有菸蒂掉落在垃圾 雜物上,亦不可能有悶燒起火時間長達8 、9 個小時,故調 查鑑定報告顯與事實不符。
㈣復查,系爭B5棟倉庫係由超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超然公司)名義向訴外人李秋福承租,實際上是超然公司和 被告共同使用系爭B5棟倉庫,然並未就系爭B5棟倉庫區分使 用範圍,均共同作為存放工具、機器及車庫使用,因B 棟倉 庫區屬連棟式建物,尚包括B1至B5倉庫等,且分別由憶豐公 司、訴外人賀華公司、高侑公司及被告所承租,應由上開之 人共負B 棟倉庫消防安全之責。
㈤另陳報被告他案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765 號民事判決,該案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 理賠金額向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已經鈞院判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敗訴,依前開判決所示 ,可知新北市政府火災原因鑑定報告書就系爭火災事故發生 原因並不正確,致另案判決尚難因此認定被告公司對系爭火 災事故之發生,確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行為。 ㈥綜上,系爭火災事故起火地點既非系爭B5棟倉庫,系爭火災 事故火勢即非自系爭B5棟倉庫延燒至亞朋貿易公司所使用之 倉系爭B3棟倉庫,可知亞朋貿易公司因系爭火災事故蒙受財



物上之損失與被告無關。且被告為法律上擬制之人格,一切 事務需依靠其代表人或受僱人始得為之,因此,原告應說明 被告公司代表人或受僱人有何故意或過失行為,惟原告並未 提出證據,亦或說明究竟被告公司代表人或受僱人有何故意 或過失行為,違反何種注意義務導致系爭火災事故發生,故 本件原告主張其因系爭火災事故受有代位亞朋貿易公司請求 998,516 元之損失,就此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 云,顯然於法無據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亞朋貿易公司向億豐公司承租如附圖所示系爭B3棟 倉庫,被告承租如附圖所示之系爭B5棟倉庫,因系爭B5倉庫 之廚房失火因而延燒至系爭B3棟倉庫,致系爭B3棟倉庫付之 一炬。而原告為系爭B3棟倉庫之商業火災保險人,亞朋貿易 公司為被保險人,系爭火災事故後,原告已理賠亞朋貿易公 司998,516 元,因而得代位亞朋貿易公司對被告求償等節, 並提出火災保險單、火災保險明細表、共保比例明細表、現 場示意圖即附圖、商業火災保險賠款接受書、代位求償權同 意書、南山公證公司公證結案報告(見支付命令卷第11頁至 第17頁、第23頁至第25頁,本院卷一第321 頁至第347 頁) 附卷可查,被告固不爭執亞朋貿易公司承租系爭B3棟倉庫, 被告承租系爭B5倉庫,而系爭B3棟倉庫於系爭火災事故中付 之一炬,原告為保險人且已理賠亞朋貿易公司998,516 元等 情,然就系爭火災事故之起火處在系爭B5倉庫之廚房,起火 原因為遺留火種(菸蒂),亞朋貿易公司因系爭火災事故所 受損害金額等節則為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㈡系爭火災事故起火點在系爭B5棟倉庫:
⒈系爭火災事故經新北市○○○○○○○○○○○○○○○○ ○○○○○○○○○○區○○路000 巷00弄00○00○00號、 華生行等址鐵皮屋頂、鐵皮牆面受燒變色、變形或塌陷,內 部物品燬損情形以靠該址西側較顯嚴重,顯示上述各址火勢 係由西側向東側延燒。⑵檢視蘆洲區民族路422 巷82弄12之 3 至12之7 號等址上方屋頂受熱燻黑或燒白情形,牆面燒損 情形以靠該址西側較顯嚴重,顯示上述各址火勢係由西側向 東側延燒。⒊檢視蘆洲區民族路408 巷76之9 號上方屋頂受 燒燒白,牆面受燒變色、破損情形以靠東北側較顯嚴重,76 之6 至76之8 號上方屋頂、牆面受燒燒白、變色及破損情形 以靠東側較顯嚴重,顯示上述各址火勢係由東側向西側延燒 。⑷檢視蘆洲區民族路408 巷76之5 、76之10至76之12號上 方屋頂、牆面受燒燒白、變形及塌陷情形,內部物品燬損情



形以靠上述各址西側、北側較顯嚴重,顯示上述各址火勢係 由西北側向東南側延燒。⑸檢視蘆洲區民族路408 巷78號、 78之2 號至78之8 號上方屋頂、鐵皮牆面受燒變色、變形及 塌陷情形以靠西側較顯嚴重,顯示上述各址火勢係由西側向 東側延燒。⑹檢視蘆洲區民族路408 巷80、80之1 至80之8 號上方屋頂、鐵皮牆面受燒變色、變形及塌陷情形以靠東側 較顯嚴重,顯示上述各址火勢係由東側向西側延燒。⑺檢視 蘆洲區民族路422 巷82弄36號B 棟(賀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鐵皮牆面受燒燒白、牆面附近貨品及辦公室受燒燬損情形 均以靠南側較顯嚴重,顯示火勢係由該址南側向北側延燒; 本局應變小組到場時,檢視蘆洲區民族路422 巷82弄36號A1 棟(星虹有限公司)北側雨遮受燒後有向北側傾倒情形,顯 示火勢係由北側蘆洲區民族路422 巷82弄36號B 棟向南側A 棟延燒。⑻依清理復原所述,將蘆洲區民族路422 巷82弄36 號B 棟(高侑奇根景觀有限公司)上方鐵皮屋頂清除後, 檢視B 棟(高侑有限公司)東側鐵皮牆面受燒後有向西側B 棟(高侑有限公司)內部傾倒情形,西側鐵皮牆面受燒後有 向西側B 棟(奇根景觀有限公司)內部傾倒情形,檢視B 棟 (高侑有限公司)內部掉落鍋具受燒變色、燒熔情形亦以靠 西側較顯嚴重,顯示該址B 棟火勢係由西側奇根景觀有限公 司向東側高侑億豐有限公司擴展。⑼依本局出動觀察紀錄 記載,搶救人員到場時,蘆洲區民族路422 巷82弄36號B 棟 (奇根景觀有限公司)已有火勢及黑煙冒出處,B 棟(高侑 有限公司)僅有黑煙冒出、無火勢情形,B 棟(億豐有限公 司)、36號A 棟(展立有限公司等戶)均未遭火勢波及,顯 示火勢係由蘆洲區民族路422 巷82弄36號B 棟(奇根景觀有 限公司)起燃。⑽本案目擊者目擊情形如下:①依目擊者鐘 崇銘之談話筆錄供稱:「…我在辦公室辦公的時候,聽到警 報器作響的聲音,我便步出A6倉門口往外四周環顧,均無發 現異狀,我便再回到辦公室內,約莫3 至5 分鐘後,我到門 口理貨,當時便發現在高侑西側廠房(即奇根景觀有限公司 )的屋頂約中間靠車道處已經有大量黑色濃煙及紅色火焰竄 出,當時其他建築物都還是完全沒有火煙燃燒的狀況…」。 ②依目擊者陳富傑之談話筆錄供稱:「…我目前在賀華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區民族路422 巷82弄36號B 倉)…火災 發生當時我們在工廠的底部(盡頭)作業(操作機台)…我 先聞到異常燒焦味,接著看見廠區左後方有白煙,然後趕緊 告訴旁邊的張隱隆,他看見時已變成有點黑煙,我們倆隨即 爬到窗戶探頭出去看,發現廠房左邊工廠(即奇根景觀有限 公司)已經有火煙,紅色的的火,黑煙的煙,當時火係從該



工廠鐵皮牆及鐵皮屋頂間縫隙竄出…」。③依目擊者黃南偉 之談話筆錄供稱:「…火災發生當時,我人在A3倉庫之辦公 室內核對庫存資料…隔壁的吉利公司的員工就跑進來用台語 說「對面的B 倉真的著火了」…當時發現在我們主要出入通 道對側的B3倉最後那間(就是站在我們吉勝唯一對外大門往 外看,在左前方最後那間)的屋頂已冒出大量灰黑色濃煙伴 隨間歇性紅色的火舌,其他間則完全沒有火煙燃燒的狀況… 」。④依目擊者蔡銘賢之談話筆錄供稱:「…火災發生當時 我們在公司A3棟倉庫工作…我先聽到火災警鈴的聲音,然後 我就出公司大門查看,接著看見對面倉庫最後方有火跟黑煙 冒出…我們倉庫內部及倉庫這整排廠房都尚無火勢燃燒情形 ,是發現之後才被延燒…」。⑤依上述談話筆錄及目擊者鐘 崇銘、陳富傑現場指認等資料顯示火勢係由蘆洲區民族路42 2 巷82弄36號B 棟(奇根景觀有限公司)起燃。(11)另依本 案關係人鄭祚賓轉提供之照片顯示火勢初期蘆洲區民族路42 2 巷82弄36號B 棟(奇根景觀有限公司)有火煙冒出,B 棟 (高侑有限公司)尚無火煙產生。(12)依關係人鐘崇銘之談 話筆錄供稱:「…我在辦公室辦公的時候,聽到警報器作響 的聲音,我便步出A6倉門口往外四周環顧,均無發現異狀, 我便再回到辦公室內,約莫3 至5 分鐘後,我到門口理貨, 當時便發現在高侑西側廠房(也就是我站在A6倉門口、面向 高侑公司左邊的那間廠房)的屋頂約中間靠車道處已經有大 量黑色濃煙及紅色火焰竄出,當時其他建築物都還是完全沒 有火煙燃燒的狀況…」,因該址A 、B 棟火警警報器及廣播 設備等消防設備為連動式設置,案發時如該址B 棟(奇根景 觀有限公司)有火煙產生將導致關係人鐘崇銘於該址A6棟時 可聽聞警報器聲響,筆錄所述與實際消防設備設置情形相符 。(13)是以綜合上述現場燃燒痕跡、火流方向及關係人談話 筆錄、火災初期照片等相關資料,研判本案起火戶為蘆洲區 民族路422 巷82弄36號B 棟(奇根景觀有限公司)。」(見 本院卷一第27頁至第29頁),並有談話筆錄、現場照片在卷 可佐(見本院卷一第75頁至第131 頁、第136 頁至第291 頁 )。
⒉鑑定人黃章委於偵查中證稱:我有前往系爭火災事故現場, 依當時火流及現場目擊者的說法,及調查鑑定書第263 頁下 方的照片可以看出奇根公司出現紅色的火光,且牆面原本是 綠色,也出現了傾斜的白色燒白痕跡,因此可以看出斜向火 流從奇根公司廚房位置處開始延燒,當時旁邊的高侑公司還 沒有出現火勢及延燒痕跡。風向對於火勢雖有影響,但是被 告所辯因東風而吹向奇根公司,照理來說另外一邊應該也會



有火勢燃燒之痕跡,我們在判斷時不完全以煙的方向為判準 ,我們會依據現場火流、目擊者及相關佐證資料去判斷起火 戶(處)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0 頁至第171 頁),亦與新 北市政府消防局108 年1 月11日新北消調字第1080044954號 函覆「本案經勘察燃燒後痕跡暨火流路徑歸納、逐層清理復 原,輔以關係人訪查、火災初期照片及證物鑑定等相關資料 ,綜合研判起火戶(處)為蘆洲區民族路422 巷82弄36號B 棟(奇根景觀有限公司)廚房約中間處附近處所(詳如火災 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第1 至4 頁),貴院函詢處所及物件之 受燒燬損均係遭延燒所致。」之意旨相同(見本院卷二第12 3 頁至第124 頁)。
⒊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重上字第727 號本件被告(即 該案被上訴人)與訴外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即該案上訴人)間就系爭火災事故之損害賠償事件中, 曾就系爭火災事故再囑託財團法人台灣發展研究院(下稱台 灣發展研究院)為鑑定,經台灣發展研究院108 年6 月17日 (108 )台研麟字第108010號函檢附之鑑定報告書(下稱台 灣發展研究院鑑定報告書),就鑑定項目「鑑定機關判斷火 災之起火處、起火地點時,主要參酌之因素為何?各區域受 損情況之嚴重性、煙霧之產生位置或目擊者所述情形是否會 一併參的?連棟式倉庫(如系爭火災事故之B 棟倉庫)發生 火災時,判斷火災之起火處、起火地點之標準是否亦同?」 之鑑定意見為「鑑定機關判斷系爭火災之起火處、起火地點 之依據,依內政部消防署98年11月17日消署調字第09809004 451 號函修正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製作規定,(如本報 告書P.17附件1 。已於106 年1 月18日消署調字第10509004 56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6點「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 如本報告書P.36附件2 )中第二章火災調查鑑定要領規定辦 理,首批火場現場勘查人員隨火災報案(105 年12月3 日16 時43分)出勤,至翌日01時30分火勢撲滅後結束勘查(見火 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第7 頁)。此段時間勘查人員係於途中遠 觀火場,到達後觀察周邊火勢延燒路徑、初步評斷起火起始 區域,以利火勢撲滅、火場降溫後始能進入勘查。針對被上 訴人所提107 年12月10日民事答辯二暨聲請調查證據狀:貴 院107 年度重上字第727 號卷一第343 頁意見㈠中,系爭鑑 定案之承辦人黃章委君是否於第一時間到場應無爭議,黃君 為鑑定案之承辦人,意其需統合所有相關證據後撰打鑑定書 ,合先述明於此。依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 第二章火災調 查鑑定要領,勘查人員應依以下程序進行判斷後製作火災原 因調查鑑定書:五、接案出勤。六、通知聯絡。七、途中觀



察。八、初步訪詢。九、現場觀察。十、照相攝影。(以上 五至十為火災發生中)十—、現場預勘。十二、封鎖保存。 十三、災後勘察。十四、跡證蒐集。(以上十一至十四為現 場調查鑑定)十五、損害調查。十六、火災現場訪談。十七 、現場討論。十八、證物鑑定。(以上十五至十八為後續調 查作為)十九、案情研判。二十、會議召開。二十一、申請 支援。二十二、撤除封鎖。二十三、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 書及火災原因紀錄。故鑑定機關判斷火災之起火處、起火地 點主要需綜合上項中之七、途中觀察(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 書P.47蘆洲分隊火災出動觀察記錄、P.48慈福分隊火災出動 觀察記錄)八、初步訪詢關係人(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P. 44~46)後請關係人依十六、火災現場訪談,製作談話筆錄 (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P.49~105 )期間依初期相關證據 進行十一、現場預勘,對於起火戶進行初步勘查確認內部火 流方向是否符合預期。確認起火戶後依十三、災後勘察,進 行現場勘查工作。」「系爭火災事故屬於建築物火災,起火 處位於起火戶內目光不可及之處,於建物外觀可見之出火( 煙)部(如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照片278 、281 、282 、網 路相片),可作為判斷火流及起火戶位置之部分依據,另須 結合現場勘查之火流痕跡、鐵皮廠房結構因受高溫時間不同 而產生不同之降伏狀態、建築物內設備燒損、燒失狀況進行 綜合判斷。貴院所詢之各區域受損情況嚴重性、煙霧之產生 位置或目擊者所述情形於鑑定過程均會一併參酌。」(見台 灣發展研究院鑑定報告書第5 頁至第8 頁)。
⒋則依台灣發展研究院鑑定報告意旨所示,消防局之調查鑑定 書有依內政部消防署所定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製作,就各 區域受損情況嚴重性、煙霧之產生位置或目擊者所述情形於 鑑定過程均會一併參酌,是消防局之調查鑑定書之作成過程 並無不依規定情形。
㈢系爭火災事故起火處在系爭B5棟倉庫廚房: ⒈系爭火災事故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鑑定:「五、火災原因研 判㈡起火處:⑴檢視該址B 棟(奇根景觀有限公司)上間處 屋頂金屬橫樑受燒變形傾倒以靠西側較顯嚴重,辦公室、廚 房南側鐵皮牆面受燒變色情形以靠西側廚房較顯嚴重,辦公 室南側牆面附近置放之紙類物品受燒碳化、燒失情形以靠西 側較顯嚴重,上述情形顯示火勢係由該址B 棟(奇根景觀有 限公司)西側向東側延燒。⑵檢視蘆洲區民族路422 巷82弄 36號B 棟(奇根景觀有限公司)西南側外牆附近置物架上方 金屬層板靠西側有一受燒氧化變色情形,惟下方置放物品僅 有輕微受燒變色情形,顯示該受燒氧化變色情形係由該址廚



房南側對外窗竄出火勢所波及,檢視該址夾層高度較西南側 外牆附近置物架高度為高,惟置物架金屬層板西側上方置放 木材(即廚房對外窗南側附近)受燒碳化及燒失情形以靠下 方較顯嚴重,該木材燒損情形相對夾層高度顯示係靠夾層下 方較顯嚴重,且該址西南側塔下方殘存夾層木質地板受燒碳 化及燒失情形以靠背面(即夾層下方處)較顯嚴重,顯示火 勢係由該址B 棟(奇根景觀有限公司)夾層下方向上方擴展 。⑶檢視該址B 棟(奇根景觀有限公司)西北側夾層下方水 泥攪拌桶等器具表面塗料受燒燒失情形以靠南側較顯嚴重, 西側廁所旁停放貨車車斗金屬架受燒變形、車頭東側之車斗 金屬架受燒傾倒情形以靠南側較顯嚴重,貨車南側冰箱1 東 側板發現一由南側廚房向北側延燒之火流,西側廁所南側外 牆發現一由東側廚房向西側延燒之火流,上述情形顯示火勢 係由該址B 棟(奇根景觀有限公司)廚房向北側、西側延燒 。⑷檢視該址B 棟(奇根景觀有限公司)廚房內冷氣機受燒 傾倒、廚房北側牆面受燒變色情形以靠東側較顯嚴重,廚房 西側鐵皮牆面受燒變色、冰箱3 受燒傾倒變形情形以靠南側 較顯嚴重,東南側冰櫃受燒變形、隔熱材燒穿情形以靠西北 側較顯嚴重,顯示該區火勢係由該址B 棟(奇根景觀有限公 司)廚房約中間處附近起燃向四周擴大延燒。⑸另依本案關 係人鄭祚賓轉提供之照片,檢視蘆洲區民族路422 巷82弄36 號B 棟(奇根景觀有限公司)南側外牆發現一由西側、下方 處向東側上方處延燒之火流,顯示火勢初期應由該址西側、 下方處(廚房)附近起燃。⑹是以綜合上述現場燃燒痕跡、 火流方向及關係人提供火災初期照片等相關資料,研判本案 起火處所係位於蘆洲區民族路422 巷82弄36號B 棟(奇根景 觀有限公司)廚房約中間處附近處所。」(見本院卷一第29 頁至第30頁),並有現場照片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136 頁至第291 頁)。
⒉而鑑定人黃章委於偵查中證稱:依鑑定書摘要第5 頁第5 點 第4 項,起火處附近餐桌已燒失不見,而微小火源之特性為 需要一段無氧燃燒時間醞釀,起火戶廠房空間較大,起火後 未必迅速擴大,附近有小範圍碳化現象,故函文內容說有微 小火源之燃燒特性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1 頁)。亦與新北 市政府消防局108年1月11日新北消調字第1080044954號函覆 「本案經起火處之逐層清理及依該址員工陳國鐘之談話筆錄 顯示該址廚房內部有垃圾、雜物存在之可能,如有隨地棄置 菸蒂情形,可能導致其蓄熱引燃」之意旨相同(見本院卷二 第123 頁至第124 頁)。
⒊台灣發展研究院鑑定報告書,就鑑定項目「系爭火災事故,



以本件卷證資料能否判斷火災之起火戶、起火處及其起火原 因為何?並請詳細說明認定之依據為何?」之鑑定意見為「 以宏觀方式檢視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後,本所對於鑑定機關 判斷之起火戶、起火處位於廚房中間區域之結論並無疑義。 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之起火原因,鑑定機關因無直接證據 足以判定原因,以無法排除遺留火種(菸蒂)引燃之可能性 作為結論;但送鑑定之相關證物為快速爐1 開關(送消防署 )及快速爐1 下方地板混凝土塊(送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 鑑定實驗室),可推論勘查人員於現場初步認定起火原因為 炊煮食物所致,因現場各項跡證,如冰箱內有存放食物(照 片217 、232 、233 ),電子鍋及快速爐上之鍋具內亦有煮 食過的食物(照片211 、212 、240 、241 、242 、249 碳 化物推論應為食物殘存、250 碳化物推論應為食物殘存)均 顯示應為常態使用爐具煮食,在確認起火處位於廚房,又無 其他積極證據及基於經驗法則下,遂將相關物證送驗,後因 消防署中央鑑定實驗室鑑定報告結果為快速爐開關為關閉狀 態,將快速爐1 開關未關閉(烹煮食物)之可能性排除,新 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鑑定實驗室地板混凝土塊亦未檢驗出易 燃液體,將人為引火(使用易燃液體)之可能性排除,另於 採證過程中(照片180 、181 、219 、220 、229 )排除起 火處周邊電器因素火災之可能,於起火處周邊進行逐層勘查 及清理挖掘時,亦未發現任何殘存煙蒂及可能火種,故起火 處周邊環境各項可能起火原因均排除後,依『火災原因調查 鑑定書及火災原因紀錄製作規定』(如本報告書P.49附件3 )/ 壹、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五、火災現場勘察紀錄及原 因研判/4.起火原因研判/ ⑸依火災調查所得的證據情形, 火災原因區分成以下4 類撰寫原則:/C‧無法排除…可能性 :起火處潛在之起火原因——排除後,僅以…原因無法排除 (如本報告書P.53)。故鑑定機關以無法排除遺留火種(菸 蒂)引燃之可能性作為結論仍屬合理範圍,亦可視為起火原 因不明,但不管起火原因為何,應不損及起火處之認定範圍 。」(見台灣發展研究院鑑定報告書第15頁至第16頁) ⒋綜上,消防局之調查鑑定書與台灣發展研究院鑑定報告書之 鑑定結果均認系爭火災事故之起火處在系爭B5棟倉庫之廚房 附近。
㈣系爭火災事故起火原因為遺留火種(菸蒂): ⒈系爭火災事故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鑑定:「五、火災原因研 判㈢起火原因:⑴危險物品、化工原料引(自)燃可能性之 研判經現場勘察起火處所附近並未發現危險物品、化工原料 或容器置放於該處附近,且未發現儲放任何常溫下足以自燃



之危險物品,故本案因上述之類似物品引(自)燃之可能性 應可排除。⑵縱火引燃可能性之研判清理、檢視起火處所附 近並未發現有易燃液體急速燃燒、殘留之痕跡,亦未發現盛 有易燃液體之容器,本案於該址廚房瓦斯快速爐1 下方地面 破裂處附近採集之混凝土塊,經本局火災鑑定實驗室以氣相 層析質譜儀鑑析後,未檢出含有易燃液體成分,且案發時該 址為上鎖關閉狀態,調查人員於現場亦未發現其他明顯之侵 入破壞跡證,故本因縱火引燃之可能性應可排除。⑶電氣因 素引燃可能性之研判:雖依該址關係人員工廖明進等人之談 話筆錄供稱:「…平常只有關電燈,不會關關閉總電源…」 顯示該址為通電使用狀態,惟檢視該址廚房冰箱3 南側地面 、廚房東南側附近電線僅被覆受燒燒失,無發現異常情形, 廚房內部冰箱等電器設備亦無發現異常情形;故本案因電氣 因素引燃可能性應可排除。⑷爐火不慎引燃可能性之研判: 檢視該址廚房西南側瓦斯桶開關閥有磁啟形,且廚房瓦斯快 速爐1 之鍋具內部留有食物殘跡,上述情形顯示該址於案發 前疑似有使用爐火烹調食物之可能,惟本案於該址廚房瓦斯 快速爐1 附近採集之瓦斯快速爐開關,經內政部消防署鑑驗 、分析後,鑑定結果為:瓦斯快速爐開關為關閉狀態,顯示 該瓦斯快速爐於案發時應無使用情形,故本案因爐火不慎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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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超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賀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立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根景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勝布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公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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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朋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