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付英
張珊珊
謝果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楨易
陳楨岳
曹慶鈴
陳丹渝
田協展
侯建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
5 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0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67,846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9,3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蔡惠琪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