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029號
PCDV,104,訴,3029,2019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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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鳳珠 



      陳彩紋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付英  


      張珊珊 



      謝果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
5 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0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67,846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9,3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蔡惠琪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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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