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56號
原 告 陳玉朋
被 告 馬秉頎
固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睿青
被 告 環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甄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於民國108 年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法定代理人張睿青」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張睿青」;「法定代理人李甄禾」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李甄秝」。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 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於第5 行及第8 行「法定代 理人」部分顯係「兼法定代理人」之誤寫,又「李甄禾」部 分顯係「李甄秝」之誤寫,而原裁定既依原告聲請將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則上開誤寫不影響於全案 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揭說明,應予更正如主文所載。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陳幽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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