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4945號
PCDM,108,聲,4945,201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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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9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宥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3639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陳宥澤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宥澤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規定,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 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陳宥澤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2 所載犯罪日期應 補正為「107/10/2至107/10/5」),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茲檢 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各項犯罪之犯罪類型同質性程度 、行為態樣、手段、責任非難重複性程度等情狀,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景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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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