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4884號
PCDM,108,聲,4884,2019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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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88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盈村

選任辯護人 廖學興律師
      劉致顯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盈村准予解除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止之限制出境、出海處分。
理 由
一、按限制被告出境、出海,僅在限制被告應居住於我國領土範 圍內,不得擅自出國、出海,性質上屬於限制住居之一種, 屬於刑事訴訟之保全程序,目的在防止被告逃亡,確保被告 能於審判及執行程序到案,以利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從而 考量解除限制出境與否,自應以訴訟程序之進行情形及相關 證據之調查是否因此而受影響為判斷依據。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
㈠聲請人即被告林盈村(下稱聲請人)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 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命具保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限 制住居於宜蘭縣○○鎮○○○路0 號及限制出境、出海。 ㈡聲請人以其在美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梭公司)擔任 兼職經理,美梭公司指派聲請人於108 年12月23日至109 年 1 月16日前往大陸河南、上海、浙江等處出差,而聲請於前 開期間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等語。查被告前開聲請解除限制 出境、出海係因工作之需等情,有其提出在職證明書、出差 函文、出差行程可稽,堪認屬實。本院考量聲請人所涉營業 秘密法案件,於104 年12月30日繫屬本院,期間歷經多次庭 期確認公訴意旨所指本案營業秘密內容,現待鑑定該等內容 是否為營業秘密,而聲請人於本案審理期間,均遵期到庭, 尚無無故不到庭之情形,另聲請人前因工作之故亦曾數度聲 請解除限制出境,經本院准許出境後,均遵期入境,且目前 本案尚待鑑定機關回覆鑑定相關事宜,短期內無法完成鑑定 ,相較被告此次其出境時間非長,尚不致妨礙本案審理程序 之進行。復審酌聲請人本案所涉犯罪情節、訴訟進行期間之 到庭狀況、本案程序進行情形、聲請人短期出境之必要性等 節,認聲請人聲請於108 年12月23日至109 年1 月16日期間 出國,非無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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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