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4866號
PCDM,108,聲,4866,2019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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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8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宇鵬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宇鵬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宇鵬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 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就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後 ,該數罪中之一罪或數罪,因經非常上訴判決或再審判決改 判無罪或仍為有罪之判決,然其罪或刑均有變更時,則原裁 定之應執行刑之基礎已然動搖,自無從據以執行,該執行刑 裁定,亦當然失效,應由檢察官另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定其應 執行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06號刑事裁定參照)。 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再由本院106年度 聲字第494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在案, 然其中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刑,嗣分別經最高法院108年 度台非字第202號、第201號判決撤銷改判,是本院上開原執 行刑之裁定,當然失效;又聲請人係經受刑人於民國108年 11月27日以書面請求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各該判 決書、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定刑聲請切 結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 考量受刑人之人格及數罪間之關係、所侵害法益之異同、時 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 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仲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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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