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4865號
PCDM,108,聲,4865,2019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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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8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宇鵬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8年度執聲字第3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宇鵬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陸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宇鵬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 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 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徐宇鵬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等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 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檢察官據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及易服勞役之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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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