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4861號
PCDM,108,聲,4861,2019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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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8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豐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3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豐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方豐富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 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 ,有各該刑事判決1 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 罰金,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 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循 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 酌其所犯均係施用毒品罪,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 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 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 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振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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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