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4676號
PCDM,108,聲,4676,2019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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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6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華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30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華洲因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華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請,本院審核 認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8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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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