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7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莉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速偵字第36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莉玲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起始至第30行 「執行完畢」均予刪除,並補充為「廖莉玲前㈠因竊盜案件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 以100年度易字第24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766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 刑5月確定;㈡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 易字第26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64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㈢因竊盜 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43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8月、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1155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 刑7月、5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㈣因竊盜等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62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5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㈠至㈣案 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177號裁定定其應執 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㈤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8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 ㈠至㈤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 1年度聲字第5410號 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㈥因竊盜等案件, 經同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5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9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4月確定。上開㈠至㈤、㈥ 之有期徒刑10月部分,經同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657號裁 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下稱甲刑期);㈦因竊 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3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㈧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 易字第13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㈦㈧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539號裁定定其應執 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㈨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以102年度審易字第11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㈩因
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614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1年,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3年2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237 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0月(共2罪),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6月、3月確定。上開㈦至㈩、㈥之有期徒刑4月、9月 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040號裁定定其應 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5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 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436號判決撤銷改判 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㈦至、㈥之有期徒刑4月、9月部 分,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333號裁定定其應執 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下稱乙刑期)。嗣甲刑(於104年8 月30日執行完畢)接續執行乙刑(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109 年2月29日),於107年11月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現付保 護管束中。是被告雖現付保護管束中,惟前開接續執行案件 中應先予執行之罪刑部分(即上揭甲刑)既已於104年8月30 日執行期滿,則被告仍於本案構成累犯(參最高法院103年 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1 款之 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又其竊行尚未得財,為未遂犯,依同 法第25條第2 項減輕其刑。又被告有本院如上補充之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憑,則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所示, 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意旨 ,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 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相類似,且關於刑罰反應力薄弱部分 ,亦有如上所述可查,且本案亦無應處以最低度本刑之情形 ,故適用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 當或違反比例原則之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 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 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同上紀 錄表參照),素行不佳,然其仍未見悔悟,竟不思循正途獲 取所需,復竊取他人財物(未遂),顯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 尊重,兼衡被告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智識程 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5條第2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
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3609號
被 告 廖莉玲 女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莉玲前因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 第27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㈡竊盜案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26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2640號判決上訴 駁回確定;㈢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 第11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 月確定;㈣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 第16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㈤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28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8 月確定;㈥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易 字第55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㈠至㈥所示罪 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657號裁定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3 年7 月確定(甲刑期,指揮書執行日期自民 國101 年7 月18日至104 年8 月30日);㈦竊盜案件,經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32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 月確定;㈧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 易字第55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5 月確定;㈨因竊盜 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1561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9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43 6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11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13 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因竊盜、妨害自由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2237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10月、10月、3 月確定,上開㈦至所示罪刑,經臺灣 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3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乙刑期,指揮書執行日期自104 年8 月31日至 109 年2 月29日),與甲刑期接續執行後,於107 年11月9 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甲刑期於104 年8 月30日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悛悔,其於108 年11月8 日9 時48分許,行經楊 麗玉位在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之住處前時,見該 處大門未上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入住宅竊 盜之犯意,徒手侵入上址3 樓房間內翻找財物,適為楊麗玉 所發覺而不遂。經楊麗玉報警處理,為警當場逮捕。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莉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楊麗玉於警詢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監視錄影 畫面翻拍照片4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1 款之侵 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 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 酌是否依刑法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楊凱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