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7060號
PCDM,108,簡,7060,2019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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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70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于姍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
速偵字第33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于姍妤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累犯部分補充「查被 告前因業務侵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664號判決業務侵占部分判處有期徒刑6月、竊 盜部分判處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於民國106年1月9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為累犯。按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避 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 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為業務侵占 ,雖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不同,惟被告前於105年至108年 間有多次竊盜之犯罪前科紀錄,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3年 內再犯本案,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 之立法理由;又依本案情節,被告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 之情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 解釋之意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 且前因多次竊盜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尚不知悔改,猶為本案竊盜犯行,所 為顯不足取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 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 持、無業,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告訴人稱價值新臺幣2986元 )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 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查被告就本案竊盜犯行之 犯罪所得,業已扣案發還告訴人,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 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在卷可參,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毋庸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仕國、劉家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3383號
被 告 于姍妤 女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于姍妤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16時9 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寶雅商店內,徒手竊 取該店店員簡信慧所管領、置於商品架上之小甘菊護手霜1 個、卡通造型重複黏濕紙巾蓋(粉紅兔)1個、絲柔3D成人立 體口罩(粉色)1個、樂品可水洗3D立體口罩1個、853花紋無 縫褲1件、1198段彩麻花系列小褲1件、貼紙包-櫻的記憶1包 、手帳貼紙包(甜心派)1包、手帳貼紙包(多肉博物館)1包、 手帳貼紙包(森的日記-犬)1包、美麗日記溫泉細緻保濕面膜 (7入)1盒、絲柔3D成人立體口罩(水藍色)1個、KT-連接盒10 G(2入)1包、KT-連接盒30G(1入)1包、洗顏專科超微米潔顏 乳1瓶、聯華卡迪那寶卡卡1包、日光生活美容沐浴球1個、 美吾髮有辦髮控油止癢抗屑洗髮精1瓶、妮維雅水漾護唇膏1



支、艾維諾燕麥高效舒緩護手霜1瓶、耳環7對(共價值新臺 幣2,986元),得手後藏置於背包內,未經結帳即離開商店 ,旋為簡信慧發覺有異而在店門口將其攔阻及報警處理,為 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物品(贓物均已發還)。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于姍妤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簡信慧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有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 領保管單各1份、上開查扣物品照片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共34張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劉仕國
檢 察 官 劉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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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