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4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家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王家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
院民國108年9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審訴字第1464
號),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
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
第3 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略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