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8年度,1464號
PCDM,108,審訴,1464,2019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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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4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家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王家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
院民國108年9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審訴字第1464
號),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
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
第3 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略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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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