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8年度,1230號
PCDM,108,審簡,1230,201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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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12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 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
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穎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陳穎於本院 訊問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 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行為後,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經立法院修正通過後,業於民國108 年5 月29日由總統公布 施行,並於同年5 月31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 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 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 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 規定之罰金刑上限提高,並未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 條 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規定處 斷。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 告前有如起訴書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 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 ,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考 量被告上開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所犯竊盜罪之罪名 、犯罪手法均不相同,亦無關聯性,如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



加重其刑之規定,尚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有違, 故不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 思循正途獲取所需而犯本件竊盜犯行,顯欠缺對他人財產權 之尊重,兼衡被告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教育程度 暨家庭經濟狀況,所竊財物價值種類,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竊得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本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未扣 案亦未返還告訴人林莉楨,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第3 項之規定在主文項下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略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品名 │數量 │
├───┼─────────────┼─────┤
│ 一 │美控排空濃縮飲 │1瓶 │
├───┼─────────────┼─────┤
│ 二 │我的健康日記蜂王膠原飲 │1瓶 │




├───┼─────────────┼─────┤
│ 三 │媚比琳BABY粉紅美肌乳30ml │1瓶 │
├───┼─────────────┼─────┤
│ 四 │葡萄王晶透雪亮飲 │1瓶 │
├───┼─────────────┼─────┤
│ 五 │水潤肌柔光透亮防曬飾底凝露│1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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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9491號
被 告 陳穎女 31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穎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 簡字第54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民國108 年4 月15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於108 年4 月21日凌晨2 時38分許,在新北市○○區○ ○○街00號統一超商榮富門市內,乘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 取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共價值新臺幣(下同)946 元 ,得手後,藏放於其隨身攜帶之背包內,僅結帳部分商品即 離去。嗣為上開商店店員黃品翔察覺可疑,經調閱現場監視 器錄影畫面,發現上開商品遭竊,隨即通知上開商店店長林 莉楨,並經林莉楨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莉楨訴由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與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陳穎於警詢中之自白│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竊│
│ │ │取上開商品之事實。 │
├──┼───────────┼────────────┤
│ 2 │告訴人林莉楨於警詢中之│被告所犯全部犯罪事實。 │
│ │指訴 │ │
├──┼───────────┼────────────┤
│ 3 │證人黃品翔於警詢中之證│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竊│




│ │述 │取上開商品之事實。 │
├──┼───────────┼────────────┤
│ 4 │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證明上開商品於上開時、地│
│ │4 張 │遭竊之事實。 │
└──┴───────────┴────────────┘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 條業於108 年 5 月29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5 月31日起生效。 修正前之刑法第320 條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 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 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之條文則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新法提 高罰金法定刑上限,是本案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以被告 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20 條對被告較為有利。核 被告陳穎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 。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 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 重其刑。至未扣案如附表所示被告之犯罪所得,未能發還告 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 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朱 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葉竹芸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 品 名 │ 數量 │ 價值 │
├───┼───────────┼─────┼──────┤
│ 一 │美控排空濃縮飲 │1瓶 │89元 │
├───┼───────────┼─────┼──────┤
│ 二 │我的健康日記蜂王膠原飲│1瓶 │120元 │
├───┼───────────┼─────┼──────┤
│ 三 │媚比琳BABY粉紅美肌乳 │1瓶 │279元 │
│ │30ml │ │ │
├───┼───────────┼─────┼──────┤
│ 四 │葡萄王晶透雪亮飲 │1瓶 │89元 │
├───┼───────────┼─────┼──────┤
│ 五 │水潤肌柔光透亮防曬飾底│1瓶 │369元 │
│ │凝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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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