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3107號
PCDM,108,審易,3107,201912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3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麗雪



      李金祐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字第
19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陳麗雪、告訴人江碧真及訴外人李財孟 3 人間有感情糾紛,被告陳麗雪為被告李金祐之母,於民國 108 年2 月20日16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 弄00 號2 樓,被告陳麗雪與告訴人先展開拉扯,之後被告陳麗雪李金祐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陳麗雪撥打電話 予被告李金祐,向被告李金祐哭訴遭告訴人毆打,請被告李 金祐回來處理,被告李金祐遂從外面趕回上開住處,進門後 就以腳踹告訴人,致告訴人倒地後腳撞倒椅子,受有小腿瘀 傷6 公分×1 公分之傷害。因認被告陳麗雪李金祐均涉有 修正前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 7 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被告陳麗雪李金祐所涉傷害犯行,起訴書認均係犯修 正前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罪,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 ,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108 年12月23日具狀撤回對被 告陳麗雪李金祐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 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略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