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3103號
PCDM,108,審易,3103,2019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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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3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騰裕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597
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柯騰裕於民國107 年9 月14日17時35分 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泰山 區新北大道5 段往臺北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大道5 段265 號 前,因遭告訴人吳定濂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 車鳴按喇叭而心生不滿,詎其能預見以逼車之方式可能因此 使他人重心不穩摔倒或受傷,竟不違背其本意,仍基於傷害 之不確定故意,先往前騎至告訴人車輛左側後,突然向右偏 ,因而撞擊告訴人之上開車輛,致告訴人車身搖晃而速度減 慢,被告之機車順勢騎在告訴人之前方後,復突然減速以其 車尾再度撞擊告訴人之上開車輛,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 下背右膝擦傷、雙手右胸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 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所犯係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77 條第1 項業 於108 年5 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31日施行,修正後 徒刑與罰金均提高,而刑法第287 條亦因刪除同法第285 條 傳染花柳病、麻瘋罪之處罰,而為相應之修正,惟不論依修 正前或修正後規定,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 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達成和解, 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 狀各1 份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黃湘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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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