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925號
PCDM,108,單聲沒,925,2019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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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9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武國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
執聲沒字第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7 年度偵字第34006 號被告武國平涉 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 為1 年,並已於108 年11月15日期滿,證物變造之「SGS 臺 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試驗報告」2 份,爰依前開規定聲 請宣告沒收。
三、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 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 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 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 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 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四、查本件聲請沒收之如附表所示變造「SGS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試驗報告」2 份,並無偽造印章、或印文或署押. 自無法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而上開變造私文書, 並非違禁物,屬於犯罪所生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3 項規定 ,「須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 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 規定者,依其規定。」,而本件係被告將上開變造私文書交 付予告訴人行使,已屬告訴人所有,並非被告所有,亦非犯 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 提供或取得,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以聲請人 聲請宣告沒收,與法有違,礙難所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昇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一、SGS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試驗報告(報告號碼: │
KB-00-00000Y C-00-00000) │
│ ㈠、日期部分「102 年7 月9 日」變造為「105 年7 月9 日 │
│ 」 │
│ ㈡、檢驗結果中「吸水率」數值部分 │
│ ┌──┬──┬──┬──┬──┬──┐ │
│ │0.8 │0.8 │1.0 │0.9 │1.0 │0.9 │ │
│ └──┴──┴──┴──┴──┴──┘ │
│ 變更為 │
│ ┌──┬──┬──┬──┬──┬──┐ │
│ │0.3 │0.4 │0.4 │0.3 │0.4 │0.4 │ │
│ └──┴──┴──┴──┴──┴──┘ │
├────────────────────────────┤
│二、SGS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試驗報告(報告號碼: │
│ HB-00-00000Y C-00-00000 )日期部分「102 年6 月18日 │
│ 」變更為「105 年6 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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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