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886號
PCDM,108,單聲沒,886,2019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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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8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嬡慧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偵字第2
3281 號、106年度毒偵字第7040號、第7041號),聲請宣告沒收
違禁物(108年度執聲沒字第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貳壹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 6 年度偵字第23281號、106年度毒偵字第7040號、第7041號 被告張嬡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4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經最 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162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扣案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0.1213公克),係 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 、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 條第1項 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 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張嬡慧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 除查獲被告張嬡慧所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8包(驗 餘淨重26.298公克,此部分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43 6號判決宣告沒收銷燬)外,另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0.1213公克)扣案,且未經宣告沒收銷燬,有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所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北地 檢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23281號、106年度毒偵字第7040 號、第7041 號起訴書、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436號判決書 各1份在卷可佐;又扣案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驗餘淨0.1213 公克),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 乙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10月3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 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是扣案上開白色或透明



晶體2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 級毒品,自屬違禁物無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要無不 合,應予准許,本院爰依首開法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淳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韶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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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