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849號
PCDM,108,單聲沒,849,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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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8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思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
度執聲沒字第6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Topiramate西藥成分之淺綠褐色圓形錠壹瓶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思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聲 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 期間1 年,並已於民國108 年10月4 日期滿,扣案之抹茶錠 1 瓶(107 年度白保字第2030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 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 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另刑法第38條第1 項所稱之違禁 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 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 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 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裁 判要旨參照)。從而,犯藥事法所定之罪,除該偽藥或禁藥 因其他法令列為違禁物,而應優先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 38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者外,對於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 ,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 。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26525 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 為1 年,嗣職權送再議,為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7 年度上職 議字第12992 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已於108 年10月4 日期 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駁回處分書、執 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件在卷可稽。又經內政部警政 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於107 年6 月28日上午11時3 分許在被 告住處內執行搜索扣押所查扣之含有Topiramate西藥成分淺



綠褐色圓形錠1 瓶,係由被告同向自稱「王維鈴」之人購買 販賣之用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並有網路賣場販售商品 網頁畫面截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107 年3 月30日FD A 研字第1071900607號檢驗報告書、食品藥物管理署區管理 中心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工作日誌表各1 份、扣案物品照 片2 張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5至21、31、47至54頁),足認 淺綠褐色圓形錠1 瓶(包裝上載商品名稱為「MATCHA SURIM U 」,即網路賣場販售之「抹茶錠」),係被告所有,供犯 藥事法第83條第3 項、第1 項過失販賣偽藥罪所用之物,揆 諸前揭說明,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單獨宣 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榆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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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