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8年度,38號
PCDM,108,交簡附民,38,2019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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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楊素玲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包佩璇律師
被   告 陳坤輝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205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被告陳坤輝因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205 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楊素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陳怡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麗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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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