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8年度,3488號
PCDM,108,交簡,3488,2019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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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34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UEAPU AMPHON(安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3187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SUEAPU AMPHON(安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服用酒類,對意識 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如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 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詎漠視自身安危,並罔顧公眾安 全,於服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75毫克 ,逾法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標準之情形下, 仍騎乘電動自行車於道路上,危害交通安全,兼衡被告無前 科之素行、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末按刑法第95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是否一 併宣告驅逐出境,固由法院酌情依職權決定之,採職權宣告 主義。但驅逐出境,係將有危險性之外國人驅離逐出本國國 境,禁止其繼續在本國居留,以維護本國社會安全所為之保 安處分,對於原來在本國合法居留之外國人而言,實為限制 其居住自由之嚴厲措施。故外國人犯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 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 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 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以兼 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40 4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為泰國籍人士,以外 勞名義來台居留,居留期限至109 年12月11日,此有被告資 料查詢明細內容乙紙(見偵字第31872 號卷第17頁)在卷可 參,而被告所犯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零點25毫克以上罪非屬重罪,又酌以其犯罪情節亦屬輕 微,核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堪認尚無併予諭知於刑之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昇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1872號
被 告 SUEAPU AMPHON (泰國籍)
男 32歲(民國76【西元1987】
年5月14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新北市○
○區○○街00號
護照號碼:MM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SUEAPU AMPHON(中文名:安朋)於民國108年10月13日8時 至12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工廠宿舍內飲用酒類 後,仍自該處騎乘電動自行車(車身號碼0000000000號)先 送友人至南樹林火車後,欲返回宿舍,嗣於同日15時40分 許,行經新北市樹林區東興街欲右轉東順街時,為警攔查, 並於同日16時18分許,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5毫 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SUEAPU AMPHON於警詢及偵查中坦 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 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 單、照片4張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張瑞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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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